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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4號

請求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炎崑等6人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未提出被告年籍、住所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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