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其邦科技有限公司、陳庭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其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9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2萬0003元(計算式:2萬0503 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