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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黃玉麟
被告
陳斌揚

陳承揚

陳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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