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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徐安傑

  • 原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獨資商號)法人
  • 被告
    陳鴻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 原 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獨資商號) 被 告 陳鴻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26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 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078元。本院前以民國113年6月24日113年度 補字第5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補正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有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25頁至第2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31頁至第35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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