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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告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申維中律師」記載,應更正為「申惟中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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