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 原告
-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巧玉
- 訴訟代理人
- 許光承律師
- 被告
- 邑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湘雅
- 訴訟代理人
- 申惟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申維中律師」記載,應更正為「申惟中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