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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世旻
  • 法定代理人
    李政鴻、黃林香蘭

  • 原告
    鴻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鉅鑫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鴻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鴻(即:鴻逸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被 告 鉅鑫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香蘭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 年12月12日下午5 時宣判(兩造均不到庭聽判),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時,茲延後宣判期日至民國114 年12月26日下午5 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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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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