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陳世旻
- 法定代理人李政鴻、黃林香蘭
- 原告鴻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鉅鑫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鴻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鴻(即:鴻逸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被 告 鉅鑫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香蘭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 年12月12日下午5 時宣判(兩造均不到庭聽判),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時,茲延後宣判期日至民國114 年12月26日下午5 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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