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玉雲、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杜微、許耀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陳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許耀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准許,並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嗣被告於113年4月10日具狀提出其因故未能遵期到庭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審核認屬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所規定之正當事由,爰依同法第210條之 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