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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桂美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向日葵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向日葵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十一樓 法定
代理人
蘇淑燕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
訴訟代理人
吳怡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陽光三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們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4日停止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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