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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俞亦軒

上訴人
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陽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永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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