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陽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永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