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 抗告人
- 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陽國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永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永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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