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6號
- 原告
-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穀連
- 被告
- 王品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3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