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8號 原 告 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82,18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 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 見支付命令聲請狀收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9,284(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1,282,189元 112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 5%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282,189元 1,282,189元 112年7月31日 113年8月15日 5% 67,095.37元 合計(請求金額+起訴前利息):1,349,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