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迺斌
被告
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10日宣判,惟因被告提出被證43表格所示之故障原因及被證45表格所示之維修日期及次數,尚待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芳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