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
- 原告
-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吉
- 訴訟代理人
- 王偉龍律師(已終止委任)
- 訴訟代理人
- 連昱程
- 被告
- 葉陳椿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77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8,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