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4號
- 上訴人
- 聚富綠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駿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貴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5,4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貴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5,4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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