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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0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薇

上訴人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樟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蕎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6萬3,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4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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