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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亞臻

上訴人
即原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被上訴人
即被告達麗國家強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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