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1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大來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英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通國際企業社等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魏文欣、陳寶珠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運通國際企業社、魏文欣、陳寶珠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表明被告魏文欣、陳寶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原告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