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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達爾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台灣情好滋味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吳俊賢即台灣達爾發企業社
被告
吳宜宣

吳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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