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吳彥慧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達爾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情好滋味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達爾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情好滋味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吳俊賢即台灣達爾發企業社 被 告 吳宜宣 吳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 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 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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