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2號
- 聲請人
-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亭延
- 訴訟代理人
- 張春本
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向本件
訴訟被告賴泓安買受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承擔訴訟等語,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聲請
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