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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訴訟代理人
張春本

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向本件

訴訟被告賴泓安買受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承擔訴訟等語,是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聲請

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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