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盈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民國115年1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3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