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秀君

抗告人
即原告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盈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民國115年1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3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第77條之19第四項第8款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