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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如玉
被告
羿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炳南
被告
黃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3,3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7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羿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羿多公司)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邀同被告黃炳南、黃思怡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被告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限額内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此有約定書及保證書可稽。嗣被告羿多公司於111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二筆合計300萬元,借據内容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2月18日起至116年2月18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18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依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06%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内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立有借據二紙可證。詎料被告羿多公司自112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迄今尚欠本金2,153,3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原告多次電催、函催,被告均置之不理,依雙方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及第6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及付息時,其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羿多公司自應負清償債務責任。又被告黃炳南、黃思怡既為羿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保證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繳通知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1至39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羿多公司邀約被告黃炳南、黃思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惟被告羿多公司於112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羿多公司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返還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而被告黃炳南、黃思怡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即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約定利率 應給付利息 應給付違約金 ⒈ 300,000元 215,339元 年息3.65%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9月19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按約定利率10%,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20%計算。 ⒉ 2,700,000元 1,938,053元 年息3.65%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9月19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按約定利率10%,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20%計算。 合計  2,153,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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