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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楊亞臻

上訴人
即被告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柯謝菊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235元(計算式:占有面積14.98平方公尺×20,400元/㎡+3,643元=309,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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