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謝菊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235元(計算式:占有面積14.98平方公尺×20,400元/㎡+3,643元=309,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