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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9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施介元

上訴人
龔耀文
被上訴人
葉建麟

呂慶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訴人至遲應於114年2月1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4年2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蓋之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可證日,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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