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36號
- 原告
-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造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
- 被告
- 沈鳳梅即介統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顏傳智
顏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5、16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