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蔡雅惠
- 當事人楷爾生醫有限公司、陳耀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8號 上 訴 人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上 訴 人 陳耀民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函上訴人應於7日內 補正,該函文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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