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4號

交付公司登記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羅郁棣王參和陳永佳

上訴人
即原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叔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交付公司印鑑之利益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自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