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益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叔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交付公司印鑑之利益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自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