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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

司、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48元【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4,515,091元(計算式:4,439,806元+起訴前利息69,662

元、違約金5,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

,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248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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