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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被告
鋐鈞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杰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鋒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13,553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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