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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給付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被告
王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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