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浩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於113年1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3,000元及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5,557元【計算式:本金693,000元+起訴前之利息2,5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695,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