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羅郁棣徐安傑陳永佳

原告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於113年1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693,000元及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5,557元

【計算式:本金693,000元+起訴前之利息2,557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695,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