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 原告
-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浩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於113年1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693,000元及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5,557元
【計算式:本金693,000元+起訴前之利息2,557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695,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