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紹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1,39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1,39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