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7號
- 上訴人
- 亨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健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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