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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泓威鍛壓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順治
被告
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37,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7,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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