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泓威鍛壓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順治
- 被告
- 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37,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7,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