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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劉涔琳即劉青雲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翠柳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柏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是否另有刑事責任之問題,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偵查中。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在檢察官偵查中,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因素,該案偵查期間,調卷確有窒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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