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 原告
- 劉涔琳即劉青雲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翠柳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被告
-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徐柏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義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是否另有刑事責任之問題,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偵查中。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在檢察官偵查中,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因素,該案偵查期間,調卷確有窒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