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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雅惠

上訴人
蔡偉紅
被上訴人
李滿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除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得提起附帶上訴外,不得再行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宣判後,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具狀捨棄上訴權,嗣於113年7月29日復具狀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捨棄上訴權時即已喪失其上訴權,其復提起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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