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 上訴人
- 蔡偉紅
- 被上訴人
- 李滿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除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得提起附帶上訴外,不得再行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宣判後,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具狀捨棄上訴權,嗣於113年7月29日復具狀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捨棄上訴權時即已喪失其上訴權,其復提起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