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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邱紹謙
上訴人
張珉綺
上訴人
黃炳勳
上訴人
齊琳雯
上訴人
周家賢
上訴人
洪柏豪
上訴人
莫適豪
被上訴人
陳佳妤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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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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