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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田玉芬

  • 當事人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廷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何子芸、陳易聰、陳育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5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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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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