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滙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呂偉銓、林奇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滙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偉銓 聲 請 人 林奇呈 陳奕鈞 薛智仁 蘇靖殷 張文珮 劉瑤明 方美惠 陳正發 張家賓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詹奕聰律師 相 對 人 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奇逢 相 對 人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相 對 人 辰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明 相 對 人 黃姿婷 詹雅淳 陳丁于 林昱君 魏阿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伍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為相對人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漢昌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至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代位訴訟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民法第244條第4項增訂後,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如有理由,即可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受益人回復原狀,或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 上請求權,毋須待債權人所提撤銷訴權判決勝訴確定後,債權人始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權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 研討結果參照)。申言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第三人回復原狀,僅係因法律規定簡化訴訟關係,使債權人無須再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 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實質上仍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屬於物權關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騰公司)自民國000年0月間開始周轉不靈,其關係企業更具支票跳票等情事,相對人寬騰公司為避免遭各方債權人強制執行其名下所有不動產,即於112年6月20日、同年11月22日將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黃漢昌;另於112年6月15日、同年6月17日及7月5日 將起訴狀附表三編號6、7、8、15、16、17之不動產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黃姿婷、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德公司)、辰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洋公司)、陳丁于、詹雅淳及魏阿滿,再於112年11月10日、 同年月22日將起訴狀附表三編號1、2、3、4、5、9、10、11、12、13、14之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辰洋公司、黃姿婷、詹雅淳、陳丁于、林昱君、魏阿滿、協德公司;相對人騰公司前揭舉措,客觀上顯已減弱其償債能力,致其名下無足以清償或擔保債權之資產,併減少其資產之價值,妨害聲請人等人債權之實現,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代位相對人寬騰公司 請求相對人黃漢昌塗銷系爭信託設立登記,另依民法第242 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代位相對人寬騰公司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立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提起本案(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訴 訟,聲明請求:⒈相對人寬騰公司、黃漢昌間就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編號15、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6月15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6月20日以信託 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⒉相對人黃漢昌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5、附表二所示之不 動產於112年6月20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⒊相對人寬騰公司、黃漢昌間就附表一編號16至編號21之不動產,於112年11月20日所為信託契約 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1月22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⒋相對人黃漢昌就附表一編號16至編號21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1月22日以 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⒌相對人辰洋公司應塗銷起訴狀附表三編號1、2、3、4、5、6、15、16、17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⒍相對人協德公司應塗銷起訴狀附表三編號6、7、8、9、10、11、13、14、15、16、17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⒎相對人黃姿婷應塗銷起訴狀附表三編號1、2、3、6、7、8、9、10、11、12、13、14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⒏相對人詹雅淳應塗銷起訴 狀附表三編號1、2、3、7、8、9、10、11、12、13、14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⒐相對人陳丁于應塗銷起訴狀附表三編號1、2、3、6、9、10、11、12、13、14、16、17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⒑相對人林昱君應塗銷起訴狀附表三編號4、5、9、10、11、12、13、14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登記。⒒相對人魏阿滿應塗銷起訴狀附表三編號7、8、9、 10、11、12、13、14、15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本案訴訟起訴狀影本,並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案卷確認屬實,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釋明。(二)聲請人依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回復原狀 部分,其訴訟標的實質上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上請求權,自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且此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自應准許。 (三)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自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為106年6月14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立 法理由第5點所揭明。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實際上生妨礙第三人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進行交易之意願,致處分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產生困難,仍以定相當擔保而許可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宜(聲請人撤回附表二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聲請)。本件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該期間難以處分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生之利息損失。茲參酌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額為185,536,757元【計算式如附 表一】,而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46,192,400元(見本案起訴狀原告陳報之金額),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又本案訴訟於113年1月5日繫 屬於本院,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約4年2月,再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認相對人因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 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為38,653,491元【計算式:185,536,757×5%×4年2月=38,653,491,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酌定以38,653,491元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一(幣別/單位均以新臺幣/元計,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10,205,832元 (計算式:981.33平方公尺×20,8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10,205,832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974,816元 (計算式:143.02平方公尺×20,800元/平方公尺=2,974,81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992,704元 (計算式:143.88平方公尺×20,800元/平方公尺=2,992,704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013,504元 (計算式:144.88平方公尺×20,800元/平方公尺=3,013,50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720,368元 (計算式:707.71平方公尺×20,800元/平方公尺=14,720,368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805,552元 (計算式:327.19平方公尺×20,800元/平方公尺=6,805,552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0分之43 455,112元 (計算式:28平方公尺×37,8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43=455,112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3,958,000元 (計算式:709平方公尺×62,000元/平方公尺=43,958,00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10,000元 (計算式:5平方公尺×62,000元/平方公尺=310,00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5,216,000元 (計算式:568平方公尺×62,000元/平方公尺=35,216,000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42 1,544,755元 (計算式:3499.38平方公尺×105,104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1,544,755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53 1,949,334元 (計算式:3499.38平方公尺×105,104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1,949,334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246,855元 (計算式:333.65平方公尺×42,700元/平方公尺=14,246,855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741,835元 (計算式:111.05平方公尺×42,700元/平方公尺=4,741,835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8,885,514元 (計算式:726平方公尺×12,239元/平方公尺=8,885,514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2 450,776元 (計算式:19.43平方公尺×34,8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2=450,776元) 1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8,369,180元 (計算式:527.85平方公尺×34,800元/平方公尺=18,369,180元) 1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763,748元 (計算式:395.51平方公尺×34,800元/平方公尺=13,763,748元) 1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67,488元 (計算式:10.56平方公尺×34,800元/平方公尺=367,488元) 2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2 255,664元 (計算式:11.02平方公尺×34,8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2=255,664元) 2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2 309,720元 (計算式:13.35平方公尺×34,8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2=309,720元) 合計 185,536,757元 附表二: 編號 建物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3樓之2房屋)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3樓之3房屋)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