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字第3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柯雅惠

上訴人
即原告
群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渼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當事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萬5476元,上訴人於114年1月14日提起上訴,依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調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