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姚亞儒
- 原告江淑君
- 被告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江淑君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東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寶得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請求勞工退休金之短少提繳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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