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艷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嘉智即佐鐸企業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琳得科精密塗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
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共同訴訟,由
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額之計算,依司法院
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
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判意
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813,19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4,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張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