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鉑川有限公司、郭漢斌、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嘉立、鍛創股份有限公司、吳郁欣、王俊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鉑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漢斌 原 告 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嘉立 原 告 鍛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郁欣 被 告 王俊雄 張翠娟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考 。惟原告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請也無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