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李俊德
- 原告
- 訴訟參加人 立源之森園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于庭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10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和解共識,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