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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羅郁棣王淑惠陳永佳

原告
李俊德
原告
訴訟參加人 立源之森園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庭
被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10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和解共識,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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