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 原告
- 群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262元,應繳裁判費91,1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262元,應繳裁判費91,1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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