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群崴實業有限公司、陳泰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群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262元,應繳裁判費91,189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