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吳榮華
被告
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

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4,65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