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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雯娟

上訴人
陳鄭淑華
上訴人
何建清
被上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主張之每個塔位價格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乘以其格數500格,核定為1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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