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李姝蒓
- 當事人林傳國、蔡素蓮、白明忠、謝素娥、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傳國 蔡素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白明忠 謝素娥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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