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傳國
- 即原告
- 蔡素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明忠
- 即被告
- 謝素娥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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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