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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世旻

上訴人
即被告
延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發材料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萬0835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萬2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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