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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秀姝
上訴人
王正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76,68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5,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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